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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更新时间:2020-07-15 09:41:15   作者:立法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2020512日,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就《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期满收到3反馈意见现将征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对于网友“天行健”反馈意见

一是关于“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的建议已采纳。在《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二)物业共有部分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住宅物业服务人应当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是关于“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欠缴物业费法律责任”和“前期物业承接验收”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且《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细化。

二、对于网友“尋夢有愛”反馈意见

关于“由政府和社区派驻管理人员代管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等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市场竞争机制。我市作为设区的市,应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开展地方立法,“由政府和社区派驻管理人员代管小区”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

三、对于网友“内衣秀”反馈意见

关于“删除‘续聘’相关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已对“续聘”作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该建议不予采纳。

 

 

达州市司法局

                                                                                                                                                20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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