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2-23 09:38:28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达市府复决〔2021〕2号
申请人:鲜旭。
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鲜旭以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和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申请人鲜旭在2020年10月8日《申请书》、2020年10月15日《补增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持续侵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担当、作为,对申请人鲜旭《申请书》、《补增申请书》依法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依法赔偿3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渠县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责令赔偿损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增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均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权益已得到合法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0年7月8日、11月21日、12月1日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共计1129.42元打至申请人社保账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行,申请人2020年并未向所在乡镇申请农机购买补贴,因此不存在未依法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关于申请人请求我府责令贵福镇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请求,我府已经依法处理,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贵福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答复义务。2.粮农直补、稻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审批、审核、发放是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财政局负责,不属于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赔偿请求中,没有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是由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且被申请人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反映其于2012年至2016年举报渠县千佛乡邮政工作人员、千佛乡齐心村一组组长鲜继彪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承担邮政服务义务、故意伤害其身体、损毁基本农田等问题;同时反映了2020年其粮农直补金、稻谷补贴金少发放了800元,农机补贴金没有发放,其向贵福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千佛社区七组2011年至2020年国家粮农直补每亩费用、稻谷补贴每亩费用、农机购买每台费用以及种子等款物发放相关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贵福镇人民政府拒绝政府信息公开。为此,其向渠县人民政府申请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责令赔偿损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增申请书》,反映2016年8月20日,渠县千佛乡邮政工作人员鲜继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私自开拆邮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16日分别收到《申请书》《补增申请书》后,一直未予答复。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2月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12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另查明:2020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反映其粮农直补金、稻谷补贴金少发放了800元,农机补贴金没有发放,其向贵福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千佛社区七组2011年至2020年国家粮农直补每亩费用、稻谷补贴每亩费用、农机购买每台费用以及种子等款物发放相关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贵福镇人民政府拒绝政府信息公开。为此,其请求确认贵福镇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违法,责令贵福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渠县人民政府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贵福镇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佐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及邮寄凭证、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补增申请书及邮寄凭证、鲜旭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明细清单。
本府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的规定,农机购置补贴由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据此,发放农机购置补贴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应由渠县农业农村局、渠县财政局负责,且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申请人购买农机后需要先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相关部门审核后才予以发放。故不存在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保护其农机购置补贴权益的情形。
根据《渠县财政局 渠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渠县2020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渠财建〔2020〕77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各乡镇、村委(社区)补贴实施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明查和暗访、专项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之规定,申请人若对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发放有异议,应向渠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并由渠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处理,不属于渠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申请人所称的“粮农直补金”已经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方案〉的通知》(渠府办〔2020〕73号)关于“渠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抽查、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保护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权益的申请,渠县人民政府有进行处理的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后,未进行处理,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关于申请人认为贵福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问题,渠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贵福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予以答复,本案不再予以审查。关于申请人反映的2012年至2016年渠县千佛乡邮政工作人员、千佛乡齐心村一组组长鲜继彪的相关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300万元人民币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未履行耕地地力补贴工作监管职责。
(二)责令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保护其耕地地力补贴权益申请进行处理。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