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9-20 09:38:05 作者:立法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地方立法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一)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635000;
(二)电子邮箱:dzssfjlfk@126.com。
达州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0日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修改为:“达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并加大对保护经费的投入力度。”
二、将《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三、将《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四、将《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
“(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将《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搭建临时设施、安装铺设管(杆)线等;
“(二)修建坟墓;
“(三)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
“(四)清洗车辆或者在水体清洗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以及医疗、生活器具;
“(五)使用除作业、管理、执法、救援船舶以外的燃油机动船舶;
“(六)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制作烟熏制品、焚烧祭祀用品等野外用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