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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0-05-15 16:21:2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关于公开征求

《达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现将《达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4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一、信函请邮寄至:达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邮编:635000

    二、电子邮箱:dzssfjzfjdk@163.com

 

 

                              达州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5日

 

 

 

 

 

 

达州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达市府发〔2016〕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发改委〔2019〕4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根据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主体和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执业人员个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情况,将恪守诚信者纳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服务业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行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信用的信息。

机构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执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机构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2年,披露期限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确认机构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转为档案保存。执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2年,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确认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予以删除。

第五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机构主体资格、执业人员资格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情况。

机构主体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住所、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执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法律职业资格证号、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行为信息,反映的是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法律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

机构主体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业务范围遵守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其他情况。

执业人员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执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其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在监管中形成的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的信息, 反映的是除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信用状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纪律处分情况、司法判决情况、行业处分情况、其他情况。

第八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纳入“红名单”。

1、具备法定条件;

2、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司法判决、行业处分等情形,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有下列失信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律师事务所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三)公证机构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律师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六)司法鉴定人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七)公证员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市司法局以适当方式将“红黑名单”告知相关主体,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机构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法治达州”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达州)”网站集中公示。执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施行动态管理,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失信记录。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市司法局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降低失信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已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市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降低失信等级、退出“黑名单”。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市司法局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列入“黑名单”的事由超过处罚、处分期限后,按程序可以转入红名单。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各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负责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对已录入信息的修改由该项信息的提供科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需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整的,相关科室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信息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相关科室、协会在实施信用信息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执法监督科负责信用信息的指导、协调工作;

(二)律师科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信息工作;

(三)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公证处及公证员、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工作;

(四)科信科负责网络及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维护、运用培训等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

(五)合法性审查科负责信用信息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六)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行业处分、律师年度考核等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

(七)市司法鉴定协会负责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行业处分等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

(八)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业处分等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采集的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录入上报。

第十七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收集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档案建立和移送记录不及时、信用信息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上报或解除的;

(三)对规定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查询、解禁或公布的;

(四)因过失或故意原因,记录虚假信息,给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责任的认定,由执法监督科根据接受投诉举报和日常工作考核等情况,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作为相关科室实施处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责任科室负责人或科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由局机关纪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对在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执法监督科提出推荐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相关部门应在争先评优、评功评奖,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时予以参考。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黑名单”的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司法局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重新启动认定程序,并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当事人和反映人。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市司法局应及时更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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