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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8-06-22 10:24:31   作者:立法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723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一)信函请寄至: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科,邮编:635000

(二)电子邮箱:874041428@qq.com

 

 

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622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统筹推进城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调整并公布城市、镇(乡)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规划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文体广新、水务、林业园林、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动员居(村)民、业主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卫生的社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导、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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