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20 11:06:51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州市司法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监督协作配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达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协作配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对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报告。
中共达州市纪委机关 达州市监察委员会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6日
达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协作配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协作配合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立足自身职能职责,强化监督协作,加强信息沟通,扩大资源共享,促进成果运用,实现优势互补。要依规依纪依法、文明有序开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权、遵守法纪、尊崇法治、廉洁履职等情况的监督,推动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有效执行,促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忠诚干净担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调度、问题整改、督查督办、线索评估、问题会商、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共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以及开展个案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年度工作部署,可以视情况将推动系统治理、开展专项整治等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职责的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专项执法监督推进情况、问题督办、整治成效等情况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检察前,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派员参与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对相关情况深入了解的,三方可以就相关情况进行集中会商。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向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情节特别严重或属于共性问题可视情况书面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其他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不反馈处置结果。特殊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处置结果的,可与纪检监察机关会商,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反馈。
第七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专项活动,案件审查公开听证、审查结果公开送达等工作时,可以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检察案件中,发现涉案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又需要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配合的;
(四)其他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尽快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执法机关的回复期限。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核,检察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作出修改或撤回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
第九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商讨制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方面的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调查或需组成特别调查组开展监督检查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评估等监督活动,可以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整治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在行政执法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问题清单、整改情况等行政执法结果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为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日常联系机构,具体负责沟通协调、部署推动、监督指导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协作配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和疑点难点事项进行会商研究,确保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协作配合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保密要求和纪律规定,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司法局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