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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更新时间:2021-09-17 14:49:03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立法协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协商,是指在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中,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协商、论证的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包括政府规章制定和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的法规案起草。

第三条  政府立法协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平等沟通、依据充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四条  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由市司法局、市政协社法群委负责组织。

第五条  政府立法协商包括立法计划协商、立法内容协商和立法后评估协商。

立法计划协商,由市司法局作为发起人。

立法内容协商,在市司法局审查阶段,由市司法局作为发起人;确有必要在起草阶段开展立法协商的,可以由起草部门作为发起人。

立法后评估协商,由评估实施部门作为发起人。

第六条 下列事项或者情形,应当开展立法协商:

(一)拟定政府立法计划;

(二)起草立法草案时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立法草案送审稿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

(四)立法后评估;

(五)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和情形。

第七条  市司法局每年第四季度应当将市政府立法计划草案送市政协社法群委征求意见。市政协社法群委应当组织有关政协委员进行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立法计划公布后,市政协社法群委应当与市司法局进行沟通、协商,共同选取立法协商项目,制定立法协商工作方案。

第九条  对纳入立法协商项目的立法草案,发起人应当在立法协商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立法草案、说明及相关资料,送请市政协社法群委组织立法协商。

第十条 市政协社法群委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题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政协社法群委组织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研讨会,应当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有关代表参加。发起人应当安排人员到会介绍情况并听取意见。

市政协社法群委应当对立法协商收集到的建议意见进行整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发起人。发起人应当就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市政协社法群委。

第十二条  对立法后评估项目的立法协商,发起人可以书面征求市政协有关委(室)意见,也可以邀请市政协有关委(室)、政协委员参与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实地走访、专题调研。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市政协有关委(室)的联系,交流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市政协有关委(室)和政协委员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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