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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达市府复决〔2021〕6号)
更新时间:2021-09-29 09:34:36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达市府复决〔2021〕6号

申请人:邱大见。

被申请人:达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

申请人邱大见以市交运局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和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9年3月9日为四川省黎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颁发的川交运管许可达字51000000016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以及四川省黎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巡游出租车客运的申请材料清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一直未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保安公司代收,但因签收人员未认识到该信件的重要性,导致信件遗失。我局已责令签收人员加强管理培训,对所有代收邮件建立台账并送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邱大见向被申请人市交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19年3月9日为四川省黎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达字510000000166-1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2.四川省黎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向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交的经营巡游出租车客运的申请材料清单。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一直未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佐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查询等。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义务进行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进行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的主张,本府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市交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市交运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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