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9-25 09:29:2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达市府复决〔2020〕7号
申请人:庞某某。
被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庞某某以万源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为由,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万源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违法,并责令万源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承包的土地。2019年4月19日,不明身份的人破坏了申请人承包土地,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后申请人获知其承包土地已于2014年由被申请人征收,但申请人未得到任何补偿。为了获得有关信息,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万源市茶垭乡近6年土地征收综合价格及土地年产值、青苗补偿依据和标准。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不履行职责行为已经违法。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以书面形式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我府于2020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近6年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范围内征收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片区价)及该区域土地近6年年产值和青苗补偿费(含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和标准。我府没有对申请人需要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并向其公开的义务,且我府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将该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万源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加工了相关行政信息,并于2020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综上,我府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庞某某系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村民。2020年6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邮寄《万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近6年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范围内征收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片区价)及该区域土地近6年年产值和青苗补偿费(含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和标准。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交由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办理。2020年7月6日,万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茶垭乡李家坝村五社补偿标准的情况说明》,对青苗补偿费和年产值政策依据、征收李家坝村五组每亩耕地执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说明,并邮寄给申请人。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以万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万源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庞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茶垭乡李家坝村五社补偿标准的情况说明》,万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件交寄单(收据)及发票等。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交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处理,万源市自然资源局以该局名义作出回复,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回复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也未提供相关信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答复不构成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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