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1:22:1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达市府复终字〔2021〕4号
申请人:张兴波。
被申请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聂仁均。
申请人张兴波对被申请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20〕竹—0177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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