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1:24:27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达市府复终字〔2021〕16号
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东华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东华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东华农贸市场二层进行分割确权登记审批的申请的回复》(达市自然资源规函〔2021〕406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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