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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8-24 09:01:5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达市财规〔20201

 

市级各部门、各PPP项目公司:

为加强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金保障,规范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财政局

202049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支出,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PPP项目,是指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的,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库管理的,使用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配套资产、融资资金等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高速公路等管理权限不在市本级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预算管理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等全生命周期各年支出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列入当年投资支出预算。

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PPP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评审监督原则,PPP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必须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或批复,未经评审或批复不得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四条 本办法资金管理的对象:各PPP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授权,负责PPP项目准备、采购、监管、移交等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中所称的项目公司是指根据项目协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专门负责PPP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的公司。项目公司应当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并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市审计局负责PPP项目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市财政局负责在PPP项目预算评审、中期计量、资金审核拨付等环节中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市财政局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市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为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PPP项目合同签订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跨年度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本金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社会资本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将所承担的项目资本金划入项目公司账户。政府方项目资本金由市政府授权的政府出资方按照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同比例到位。

PPP项目公司在每次缴纳资本金时,应将资本金先期到位情况、本期缴纳金额、资本金到位比例等内容报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审查后,由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报市财政局签批,各项目公司按签批额度有序到位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章内容执行。

 

第四章 项目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公司根据招标文件拟定项目融资合同,经市财政局审查,送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签订备案。

第十一条 融资资金到位原则上采取按需到位,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当期所需支付的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等前期费用及工程进度款等,向银行申请使用融资资金。项目公司应科学安排月度或季度融资资金到位计划,具体执行如下:

PPP项目公司应在每月初或每季度初,将本月或本季度计划支付各项费用明细、计划使用融资资金额、融资资金成本及融资年限等内容报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审查后,由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报市财政局签核,各项目公司按签核额度有序使用融资资金。本月或本季度实际到位融资资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月初或季初上报并经审批的融资资金到位额度,如有计划外融资资金发生,需单独履行资金到位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规避各项目公司随意提取融资资金,形成融资资金在各项目公司账面沉淀,增加建设期利息。结合金融业行业特性,每年1-8月份各项目公司融资资金月末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9-12月份融资资金月末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项目公司在遇特殊时点需留备融资资金超过上述限额,需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和市财政局报备,并书面详细陈述资金留滞原因,若无正当理由且未报备,留滞资金利息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第五章 项目公司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财务实行委派制度,即由各政府出资代表派驻财务人员到项目公司财务部门,所有项目资金进出由社会资本方和政府出资代表派驻的财务人员共同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费及勘察设计费等项目前期费用,每笔资金需由各项目公司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审核盖章并报市财政局审签盖章后,方可将款项支付至相关单位。

征拆资金须由征拆单位提供发生征拆费用的相关佐证资料(如与拆迁户签订的征拆协议,拆迁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勘察设计费等项目前期费用须由项目公司提供已经过市财政局备案的勘察设计等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条款审核支付。

第十五条 各项目公司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建安费完成额,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各项目公司按融资合同支付建设期利息,并按PPP协议约定承担范围将建设期利息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各项目公司按项目投资预算及市财政局审核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限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备。项目结束后各项目公司将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实施机构审核后报财政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纳入总投资。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评审,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预算控制价,各项目公司按照评审后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公司须及时通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市财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拆除工程、隐蔽工程等进行现场核实签证,未经现场核实签证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各项目公司根据该项目预算控制价、实施进度、现场签证等资料,于每月底前编制当月完成工程投资额(含清单内、清单外)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初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查和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达市委〔2019184号)、《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1816号)的规定程序报批变更。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任一子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编制项目竣工结(决)算,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竣工结(决)算批复。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及政府付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在执行阶段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在项目移交完成后开展PPP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建设期绩效评价、当年度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使用者付费绩效评价结果、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计算当年度政府付费支出额度(包括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到项目公司。

 

第八章 项目公司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公司资金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监管。各项目公司要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公司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公司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PPP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深入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项目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20205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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