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7 14:26:2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达市府复终字〔2022〕16号
申请人:文春霞。
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朝阳派出所。
第三人:文言生。
申请人文春霞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朝阳派出所作出的达通公(朝)行罚决字〔2022〕3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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