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商务局行政检查事项

达州市商务局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1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

2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3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六条

4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5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6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

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贸经营主体、旧货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中央储备承储企业、餐饮领域、住宿领域、展览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领域等商务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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