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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5-09-29 15:07:01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为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4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某县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程序违法 执行失当 案卷评查

【基本案情】

202434日,某县消防救援局对某茶水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于36日决定立案,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8日,某县消防救援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茶水经营部罚款人民币11750元。39日,某县消防救援局对某茶水经营部的经营者及收银员进行询问。案卷中缴款票据显示违法行为人缴纳了11800元罚款。该市司法局经案卷评查后认为,该案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涉嫌程序违法,决定依职权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该市司法局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将该案移交给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开展执法监督。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一步核查后认为县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杨某某、张某某在办理某茶水经营部(存在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过程中,在调查未终结的情况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于38日,《询问笔录》形成于39),且实际收缴罚款金额超出处罚决定数额(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罚款金额为11750元,但罚没票据所载金额为11800),存在程序违法和执行失当问题。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县消防救援局3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县消防救援局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张某某受到诫勉处理、杨某某、、王某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反映了行政处罚程序倒置和执行环节随意性两大焦点问题。案件调查程序存在明显倒置——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时间早于关键证据《询问笔录》形成时间,严重违反先调查后决定的法定程序;罚款执行环节出现50元金额偏差,暴露出执法严谨性的缺失。这两类问题在基层执法中具有典型性,既反映程序意识薄弱,又体现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

本案监督工作呈现上级移交、属地核查、分级问责的立体化监督特点。达州市司法局通过案卷评查发现疑点后依职权启动监督,县司法局开展实质核查,最终由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出纠正文书并落实问责,展现出监督体系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对执法人员和办案单位的双问责,既追究个人责任又强调组织管理义务,体现了监督问责全面性。

该案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两点重要借鉴:一是构建了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督机制,通过市级评查移交、县级具体核查,有效整合了监督资源,提升了监督效能;二是形成了覆盖案件纠正、人员问责、后续处置的全流程监督闭环,确保了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实效性和完整性。

二、某农业农村局重复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重复处罚/拆分立案/行政处罚不当

【基本案情】

20243月,某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不同厂家生产的水稻和玉米两种种子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农业农村局对其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并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农(种子)20241号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罚款人民币3600元,对某农(种子)20242号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处罚款人民币2450元;共计罚款6050元。20256月,某司法局对某农业农村局2024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评查时发现,该案存在涉嫌重复处罚的问题,决定依法进行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某司法局对该案件进行核查后发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销售商家而非生产商家。某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同厂家生产的水稻和玉米种子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系相同执法人员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发现的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合并立案处罚,将两种不同种子的货值总额作为计算处罚罚款和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数,而非单独立案处罚。农业农村局认定某农资有限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并分别进行处罚涉嫌重复处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据此,某司法局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农业农村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农业农村局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即时跟踪纠正进度。2025630日,农业农村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行政相对人原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50元,并于731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600元,挽回相对人损失14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重复处罚与不当处罚问题,为规范执法提供了重要借鉴。行政执法需兼顾惩戒违法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案例中执法机关将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地点的同类违法行为拆分处罚,导致行政处罚不当,这必然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关键纠错作用,通过加强对法律条款适用的指导,督促执法机关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原则,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落到实处。这一纠正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更推动执法机关精准把握法律精神,杜绝简单化、碎片化处罚,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恰当惩戒,彰显执法公正合理,提升了行政机关公信力,让法治精神在具体案件中落到实处。

三、某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执行程序不规范案

【关键词】

    超期立案/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当事人何某在某天然水域使用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渔获物1.98千克。某公安分局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何某移送某检察院起诉。某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移交某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经某农业农村局调查查明,当事人何某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某农业农村局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处罚款15000元。

【监督处理】

某司法局开展“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工作时,抽取该案件评查后发现问题如下:1.超期立案。某检察院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交某农业农村局,某农业农村局接到移交文书一个多月之后才予以立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某农业农村局应当在7日内立案,若有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但立案时间远超出法定期间。2.催告程序不合法。催告书《送达回执》显示:某农业农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第5日就向当事人邮寄了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某农业农村局应当等15日期限届满后才能催告当事人缴纳罚款。3.卷内未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某法院针对该案行政强制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载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案卷材料中并无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材料。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遵守立案、催告、听证等程序及时限规定,需要延长时限时应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此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时限应当充分保障,行政执法文书、资料等应当准确载明时间,做到文书完备严谨、时间逻辑严密。

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申请或撤回强制执行均须出具相应文书,并将相关文书资料归入案卷,充分保障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完整性。

四、某县交通运输局程序违法扣押教练车监督案

【关键词】

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执法监督、权利告知、扣押车辆

【基本案情】

202548日,某执法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未经审批路段开展驾驶培训教学。该单位随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发现乔某正在使用教练车在该路段进行教学。执法人员要求乔某出示道路运输证,乔某未能当场提供。依据《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单位对乔某超出核准培训范围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的行为,采取了扣押教练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乔某于416日向县司法局投诉举报。县司法局于417日接待乔某了解情况,并于418日依法对涉事执法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421日,县司法局向该执法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案件执行情况。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经调查核实确认:乔某确实存在超出培训范围且未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的行为,但执法单位在实施扣押教练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未履行立案程序,亦未向当事人告知相关实施程序及法定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要求。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司法局向该执法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效监督其纠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与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具体意义如下:

1.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执法机关在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履行立案、告知等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实体与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2.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救济权的基础。本案中,执法单位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及救济途径,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反映出程序规范对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3. 提升执法公信力与透明度程序公正有助于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不仅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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