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公证?

发布日期: 2017-02-24 22:53:22

  1、申请。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除申办遗嘱、遗送扶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3、收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4、审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查证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

  5、核实。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6、出证。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达州市司法局公证举报投诉电话:214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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