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梅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八条的建议》(第223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5 年立法计划,拟将《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5月,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送我局进行立法审查。我局审查后形成《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社会公众、各县(市、区)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以及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条例(草案)》对原办法第八条已初步做了修改,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自由裁量、强制拆除程序、当事人认定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
一、关于“优化规划认定程序”
(一)对于增设“快速认定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将规划认定权限明确授权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目前,综合执法改革未将该权限相对集中于综合执法部门。
(二)对于明确规划认定技术标准。有关规划相关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进行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在规划认定过程中适用,无需在立法条文中再行重复。
二、关于“强化司法衔接标准”
(一)对于引入“实质影响评估”。违法建设影响评估涉及安全、生态等内容,不仅涉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认定,不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独立开展。《条例(草案)》已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联动治理工作机制,下步将通过联动治理工作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于规范法院审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市无权就司法制度相关内容开展立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3日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 尹鳕,联系电话:0818-309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