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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0-12-16 15:46:0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SSFD-2020-016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金管委〔20205

 

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行办法》已经202010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1211


 

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201672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的通知》(达市委办〔20205号)及《达州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方案》(达市府办函〔2019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有职业、有技能、有自由、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主择业转业军人、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连续缴纳了一年及以上我市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本市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贷款额度范围内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金缴存凭据、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近一年的银行流水、个人收入完税证明)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填写《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签订《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由中心设立专户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受理开户登记

(一)凡缴存人信用报告有逾期记录连续3次或累计6次的;

(二)凡缴存人提供虚假社保缴存凭据、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流水、个人收入完税证明等的。

 

第三章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在达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300%内,由缴存人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缴存比例为20%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月缴存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缴存协议次月起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缓缴、少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经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缴存人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单位就业,且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应当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同时《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参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使用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者,在达州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参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应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男不得超过60周岁,女不得超过50周岁,且最长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月还款额不得少于月公积金缴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由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严格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严把缴存、放贷审批流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必须履行缴存义务和还款责任,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缴存人未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和还款责任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并在签订《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及《借款合同》约定时予以约定:

(一)缴存人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丧失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缴存人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剩余贷款本金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三)缴存人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法收回贷款余额本金。

(四)对骗提骗贷、不按期缴存或贷后逾期的,纳入《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中心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则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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