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正大法律服务所:
为推进全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司法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法定时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名称、负责人、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手续。不得通过私下协议、暗箱操作等方式,违规吸纳非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隐名”合伙人。
二、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办公、参与管理、承揽案件、代理案件或从事其他执业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参与管理、承揽案件、代理案件或从事其他执业活动。
三、规范法律服务文书管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通过出具或者提供介绍信、代理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或印制名片等形式,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人员(含本所辅助人员、助理人员、实习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本所指派承办案件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相关法律服务文书时,应标明其执业证号。
四、规范申请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业实习人员应当专职实习(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外),不得出现“挂所不见人”的情形。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辩护、代理、洽谈和承揽业务等执业活动。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再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从事执业活动,在办理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事宜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
五、规范统一收案收费管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依法建立统一收案收费相关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不得索要额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收费,不得收费不开票据或以白条代替票据。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风险代理。
六、规范与司法、执法人员接触交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七、规范相关称谓。申请律师执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按照《律师法》及律师行业协会相关文件表述,统一使用“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称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称谓。对他人的不当称谓,倡导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主动提出纠正,避免各种称谓含混不清。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正大法律服务所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地本单位每一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查自纠和依法惩处。市局将适时进行暗访和督查,对监管不力、管理混乱和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