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20 10:51:0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市府复终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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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厂对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18〕竹—0365号)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你厂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