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8-25 15:08:03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市府复终字〔2021〕17号
申请人:四川蓝天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四川蓝天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达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法罚〔2020〕146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