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2-26 10:28:1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0〕1号
申请人:鲜某。
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和平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虎,系该县县长。
申请人以渠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府递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月20日收悉。
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以渠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但经补正后仍未明确其复议请求,且未提供渠县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作出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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