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3-23 15:38:5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0〕2号
朱某某:
你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府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于3月16日收悉。经审查,你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确认通川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3日晚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案件审理中,你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同意后依法终止了案件审理。现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依法不予受理。
若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