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工作要闻>>通知公告公示>>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10-08 10:25:07   作者:立法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地方立法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118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一)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635000

(二)电子邮箱:dzssfjlfk@126.com

 

 

达州市司法局

2019108

 

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体育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二、将《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资金应当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三)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

三、将《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建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将《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统的民俗文化,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和物质载体。

五、将《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材料;

(二)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三)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四)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风貌整治以及文物安全管理;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六、将《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的;

(三)擅自改变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破坏传统村落景观环境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建(构)筑物的;

(五)阻扰维护和修缮传统村落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

(七)其他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

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 sfj.dazhou.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达州市司法局 达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电话:(0818)2121341 地址:达州市西外新区永兴路2号市政中心11楼 E-mail:dzssfw@dzssf.gov.cn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   网站标识码:5117000017  蜀ICP备2021019136号
(浏览本网主页,最佳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