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5-27 10:50:34 作者:佚名 来源:援引 点击数: |
☑ 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对涉及被征收人数众多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前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构成程序违法。鉴于撤销涉案征收决定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被诉行政机关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即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同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成宝等38人。
诉讼代表人郑成宝、索光华、郑世仁、张善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富强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朱贵友,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郑成宝等38人因诉被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莲县政府)撤销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6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智明、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杨科雄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成宝等38人申请再审称:涉案征收决定自始至终都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二审法院仅仅将涉案征收决定确认违法是不够的,应坚决予以撤销。请求:撤销涉案征收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五莲县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前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构成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判决确认五莲县政府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即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无不当。涉案征收决定实施后的建设项目现已陆续交付使用,若撤销涉案征收决定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五莲县政府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即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同时,责令五莲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五莲县政府已经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五莲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追认了案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综上,郑成宝等3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成宝等38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记员 宋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