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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市府复决〔2021〕15号)
更新时间:2022-05-06 11:17:3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市府复决〔202115

 

申请人:赵瑞勇。

被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下称万源市政府)。

申请人赵瑞勇对被申请人万源市政府2021711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万府行决字〔2021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家系万源市太平镇李家沟村杨家沟组村民,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自1982年就登记在申请人外公名下,后一直由外公及父母耕种。2017年土地确权登记时,申请人外公已去世,就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承包人包括申请人母亲陈维菊、妹妹赵瑞莉。申请人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形成的,申请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经乡镇干部审核,并经合法程序颁发的,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字而撤销证书,属于权力滥用。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没有通知申请人听证及辩解,程序不当,且决定书在适用法律上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方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再由登记机构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申请人拒绝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导致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府向申请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源市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028518号)亦相应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我府的颁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程序违法。因此,我府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原颁证行为进行纠正,适用依据正确。我府作出处理决定前,由万源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地调查,经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征求万源市司法局意见,报相关领导同意后作出该决定,并送达了当事人,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我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瑞勇及其母亲陈维菊、妹妹赵瑞莉系万源市太平镇李家沟村杨家沟组村民。2017620日,万源市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源市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028518号),该证记载的合同编号为:511781200200020069J,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赵瑞勇、陈维菊、赵瑞莉,承包地登记总面积16.76亩。

2021520日,万源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向万源市政府请示:因刘兴平、赵瑞勇等四户的土地确权存在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刘兴平、赵瑞勇等四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源市政府责成万源市农业农村局汇同太平镇人民政府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2021625日,万源市农业农村局向万源市政府作出回复:万源市政府向赵瑞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赵瑞勇与太平镇李家沟村杨家沟组签订的511781200200020069J号《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而颁发的,但经调查发现,合同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印,故合同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万源市政府向赵瑞勇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认定事实错误,建议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撤销赵瑞勇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1711日,万源市政府以赵瑞勇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违法为由,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万府行决字〔20212号),决定: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源市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028518号)行政登记行为;2.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源市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028518号)并予以作废。赵瑞勇不服该决定,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源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领导批示通知单,《万源市农业局关于万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的回复》,511781200200020069J号《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送达回证。

本府认为:申请人赵瑞勇未与太平镇李家沟村杨家沟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且有合同文本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五)签订承包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规定,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置程序。万源市政府在511781200200020069J号《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未经合同双方签订生效的情况下,就基于该合同向赵瑞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行为违法。因此,万源市政府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万府行决字〔20212号)撤销赵瑞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适用依据正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修订版)并未规定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前必须经过听证或者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据此,对申请人关于万源市政府未经听证或听取当事人辩解作出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万源市政府2021711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万府行决字〔20212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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