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1:20:25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达市府复决〔2021〕16号
申请人:重庆申通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重庆申通公司)。
被申请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
第三人:秦风。
申请人重庆申通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8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21〕达19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21〕达19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属地管辖”原则,被申请人无权处理本案工伤认定申请。二、申请人与第三人无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三、达州经开区政务中心办公楼中央空调安装项目是申请人承包,但申请人并没有将此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我局有权受理秦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二、根据重庆申通公司与易卫东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重庆申通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空调安装交由易卫东完成,2018年4月23日,易卫东聘用的人员秦风在达州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中央空调安装工作中受伤。我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责任主体、第三人受伤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2019年1月10日,第三人秦风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当日受理,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2019年3月4日,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021年6月16日,因程序违法,我局主动撤销了该决定,同时将撤销决定告知书、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1年8月9日,我局作出达市人社工决〔2021〕达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第三人秦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重庆申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62号1-13、2-13#,经营范围为:销售制冷设备、空调设备、五金、交电;制冷设备、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2017年成都鼎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达州经开区“三中心一馆”空调安装工程,成都鼎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重庆申通公司处购买了空调,空调安装由重庆申通公司负责。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重庆申通公司与自然人易卫东就达州经开区政务中心办公大楼空调安装工程签订《中央空调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易卫东负责达州经开区政务中心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安装。易卫东招用秦风等人进行该项目的空调安装,重庆申通公司没有为秦风购买工伤保险。2018年4月23日,秦风在空调管道安装过程中被管道砸中,摔倒在地受伤,经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左颞顶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左颞顶叶脑挫伤,左颞顶颅骨骨折。
2018年11月21日,秦风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9年3月8日作出达市人社工决〔2019〕达-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秦风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1年6月16日,市人社局以该决定程序违法为由作出达市人社工认撤〔2021〕达-02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给重庆申通公司和秦风。同时,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邮寄给重庆申通公司。重庆申通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应认定秦风为工伤。2021年8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达市人社工决〔2021〕达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秦风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重庆申通公司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并向重庆申通公司和秦风送达了该决定。重庆申通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重庆申通公司《营业执照》,《中央空调安装承包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19〕达-80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相关送达凭证,《出院证明书》,易卫东、胡双龙证言,调查闵华均、王东山笔录,重庆申通公司2021年6月18日《关于秦风工伤认定答辩意见》,重庆申通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等。
本府认为:
一、市人社局对秦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重庆申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其承包了达州经开区政务中心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达州市属于其生产经营地,且重庆申通公司没有为秦风购买工伤保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秦风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据此,市人社局作为达州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秦风在达州受伤一事具有工伤认定管辖权。
二、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之规定,申请人重庆申通公司将其承包的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易卫东属于违法分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重庆申通公司应当对易卫东招用的第三人秦风受伤一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市人社局认定重庆申通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符合上述规定。且秦风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据此,市人社局作出认定秦风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三、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现该工伤认定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可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并自撤销之日起6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市人社局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邮寄给申请人,并于2021年8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市人社局2021年8月9日作出的达市人社工决〔2021〕达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和第三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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