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09:50:01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达市府复终字〔2021〕13号
申请人:四川省胜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刘代娜。
申请人四川省胜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20)开一045号)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