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09:54:59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达市府复终字〔2021〕15号
申请人:张毅。
被申请人:开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颁发的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编号为川水使用权证(2017)第150500154号《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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