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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达市府复不字〔2021〕3号)
更新时间:2022-06-14 09:58:20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13



申请人包安华:

你以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收悉。你认为市社保局未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市人社复决〔20211号)维持市社保局回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情形,据此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0年10月,你向市社保局提交《七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追索书》等,申请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20年12月16日,市社保局作出《关于包安华信访事项的回复》(达市社信〔2020〕6号),具体处理意见为:根据你的情况,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你对该回复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市人社复决〔2021〕1号),维持市社保局作出的《关于包安华信访事项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之规定,你对市社保局不支付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行为不服,已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亦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据此,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子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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