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10:22:1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达市府复终字〔2021〕24号
申请人:熊良云。
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陈学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渠府发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332789号)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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