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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府复决〔2022〕17号
更新时间:2023-04-17 14:29:17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市府复决〔202217

 

申请人:达州市合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禾汽修公司)

被申请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申请人合禾汽修公司对被申请人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关于停止向违法建设生产经营供电的函》(达市城管直壹函202255号)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市城管执法局强行停止供电行为违法2.撤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关于停止向违法建设生产经营供电的函》(以下简称:《停止供电的函》)。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五里店社区拥有合法厂房,申请人的房屋建成投产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基于“利益延续原则”和“信赖利益原则”,申请人对房屋的物权应受法律保护。现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在申请人与征收方协商期间,被申请人向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电力集团)送达《停止供电的函》,给申请人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被申请人既无作出《停止供电的函》的权利,也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赋予申请人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企图以“0成本代价”的方式剥夺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利益,违背了国家的征收政策。

被申请人称:1.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能》的内容,我局具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职责。2.申请人的厂房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申请人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即停止使用违法建筑。我局已经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但申请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继续在违法建筑内生产经营。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建设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3.案涉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无须经过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我局作出的《停止供电的函》主体适格、程序正当,事实清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4.《停止供电的函》系我局向供电公司发出,申请人并非《停止供电的函》的直接相对人,我局无须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或者复议诉讼的权利。5.申请人系独立法人单位,非居民,我局作出《停止供电的函》不影响其生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6.申请人知晓案涉厂房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系违法建设,却抱着侥幸心理,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违法行为持续至今,其没有善意合法的信赖利益基础。综上,恳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510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市城限拆规划字〔202294号),认定合禾汽修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办事处五里店社区五组擅自修建建筑物5219.47平方米,责令其收到决定书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511日,市城管执法局向合禾汽修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当日,市城管执法局向合禾汽修公司发出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达市城限拆催告字2022110号),催告合禾汽修公司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合禾汽修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达市城限拆公告字202276号)517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达市城管强拆违建字202243号),决定对案涉建筑物强制拆除。20221020日,市城管执法局以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名义向达州电力集团发出《停止供电的函》,请求达州电力集团停止对合禾汽修公司的专用变压器供电。合禾汽修公司对《停止供电的函》不服,于2022113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117日收到该申请。

另查明:2021330日,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将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整合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市城限拆规划字〔20229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达市城限拆公告字202276号),《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达市城限拆催告字2022110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达市城管强拆违建字〔202243号),《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关于停止向违法建设生产经营供电的函》(达市城管直壹函〔202255号),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达市编委发〔20219号)以及相关送达凭证。

本府认为:市城管执法局是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合法主体,其应当以自身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市城管执法局以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名义对外作出《停止供电的函》,但该大队系市城管执法局的下属单位,无法律法规授权以自身名义对外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21330日作出的《关于市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已整合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城管执法局仍以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名义作出《停止供电的函》主体不合法,属于滥用职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关于停止向违法建设生产经营供电的函》(达市城管直壹函202255号)关于要求达州电力公司停止对合禾汽修公司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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