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1-13 15:10:18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达州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
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根据《达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工作要求,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决定开展202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涉及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等重点领域。
二、评查方式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全面评查方式,抽调各县(市、区)司法局和重点领域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骨干,对案卷集中交叉评查。
三、评查标准
行政复议案卷适用《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53号);行政许可案卷适用《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附件2);行政强制案卷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附件3)和《行政强制执行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附件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执法案卷适用《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附件5)。
四、评查步骤
此次案卷评查活动从即日起至12月中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申报阶段(2020年11月27日前)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梳理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复印案卷办结登记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梳理复印案卷办结登记簿,收集整理本地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案卷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如在本次案卷评查规定的时限内无行政执法案卷或行政复议案卷的,应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各地各部门应于11月27日前将案卷办结登记簿复印后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联系人:胡守千,电话:0818—2526299)。
(二)抽查阶段(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4日)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就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案卷办结登记簿,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进行评查。
(三)集中评查阶段(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8日)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抽调各县(市、区)司法局和重点领域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骨干,组成评查组,对案卷进行集中交叉评查。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结合各评查组的评查结果,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评查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全面提升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3.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5.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达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达州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基本 标准 |
1 |
主体合法。包括:(1)行政许可主体合法,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是具有行政许可权限、具备法定资格的;(2)行政许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与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应一致并且是全称。 |
查行政许可案卷。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2 |
程序合法。包括:(1)先取证后许可,法定应进行实地勘察、鉴定、听证等前置程序的,在作出决定前进行了该程序;(2)行政许可案卷有申请书;(3)行政许可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 |
查行政许可案卷。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
申请 阶段 |
1 |
申请书应为原件,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查申请书。 申请书不是原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扣2分。 |
2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申请材料。 无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的扣2分 | |
3 |
有收件记录,包括(1)材料的目录;(2)份数;(3)收件日期。 |
查收件记录。 无收件记录、收件记录不规范的扣2分。 | |
4 |
需补正的,有补正告知书。包括(1)补正的理由和依据;(2)补正的内容;(3)补证的期限。 |
查补正告知书。 无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书不规范的扣2分。 | |
受理 阶段 |
1 |
受理通知书。包括:(1)法定期限内作出;(2)申请人名称;(3)申请日期;(4)申请事项;(5)受理决定;(6)受理机关的印章;(7)受理日期。 |
查受理通知书。 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2 |
不予受理决定书。包括:(1)法定期限内作出;(2)申请人名称;(3)申请日期;(4)申请事项;(5)不予受理决定;(6)权利救济渠道及期限;(7)受理机关的印章;(8)受理日期。 |
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调查 阶段 |
1 |
亮证执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行实地核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出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案卷中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编号,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实地核查笔录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
查实地核查笔录。 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2 |
实地核查笔录。包括:(1)有实地核查的时间;(2)有实地核查的具体地点;(3)有申请人和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4)核查笔录内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核查依据、核查内容、核查经过等;(5)有核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6)笔录有核查对象(见证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7)核查笔录之间,或核查笔录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事实描述一致;(8)核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喝茶对象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实地核查笔录。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3 |
鉴定结论。包括:(1)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作出;(2)有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说明;(3)有鉴定机构印章。 |
查鉴定结论文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4 |
告知程序。包括:(1)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记载;(2)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
查陈述、申辩笔录。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3分。 | |
审批 决定 阶段 |
1 |
听证程序。包括:(1)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2)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3)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4)听证笔录内容包括:听证起止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上述人员签名,执法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辩、质证等内容;(5)笔录中涂改处,应有听证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听证告知书,依法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为不合格卷。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卷。 (2)、(3)、(4)、(5)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审批 决定 阶段 |
2 |
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 |
查内部审批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3 |
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 |
查内部审批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审 批 决 定 阶 段 |
4 |
经下级机关审查后转报上级的,有下级机关的初审意见、签章、日期。 |
查转报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5 |
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包括(1)有法制审核时间、人员的相关记载;(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3)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4)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
查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中关于法制审核的记录,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表或者法制审核意见书。 未经法制审核程序的,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为不合格卷。 (1)、(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3)(4)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6 |
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1)有文号;(2)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有作出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引用法律名称应为全称);(4)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5)不予许可的,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行政许可机关的印章;(7)作出许可的日期。 |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送达 实施 阶段 |
1 |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无送达文书的扣5分,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2 |
检查记录。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检查人员签名。 |
查监督检查记录。 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案卷 符合 档案 规范 |
1 |
一案一号。 |
查结案案卷。 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案卷卷皮。 |
查结案案卷。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案卷 符合 档案 规范 |
3 |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
查结案案卷。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各扣1分。 |
4 |
卷内文件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案卷 符合 档案 规范 |
5 |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制规范。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从1开始编制通号,无页号或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 |
6 |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
查结案案卷。 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的扣1分。 | |
7 |
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其他文件材料大于或小于A4的,应折叠或粘贴成A4规格。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案卷。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于长久保存,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案卷。 卷内书写的文件,其字迹材料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9 |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查结案案卷。 保管期限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 |
备 注 |
本标准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94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
附件2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 | |
基本 标准 |
1 |
主体合法。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是具有行政处罚权限、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并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法定主体印章且印章清晰可见;(2)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并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4)法律文书中,行政相对人身份明确且使用的名称应前后一致。 |
查行政处罚案卷。 (1)、(2)、(3)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4)项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包括:(1)违法行为在法定追溯期;(2)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者行为;(3)案卷中证据应当合法、有效;(4)案卷中证据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者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5)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6)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应当合法。 |
查行政处罚案卷。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
3 |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3)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4)行政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本系统的规范和标准。 |
查行政处罚案卷。 (1)、(2)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3)项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4)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立案 阶段 |
1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的等。 |
查立案审批表。 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2分。 | ||
立案 阶段 |
3 |
案情简介。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
查立案审批表。 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2分。 | |
4 |
有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
查立案审批表。 无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5 |
有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查立案审批表。 无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6 |
有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查立案审批表。 无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7 |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
查立案审批表。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调查 取证 阶段 |
1 |
亮证执法。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出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案卷中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编号,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2 |
调查笔录或者检查笔录。包括:(1)一份笔录只询问一名被询问人;(2)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3)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4)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5)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以及后果等;(6)有检查人员(询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7)笔录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8)调查笔录之间,或调查笔录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事实描述一致;(9)调查笔录或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检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询问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调查 取证 阶段 |
3 |
先行登记保存。包括:(1)有文号;(2)注明被先行登记保存人的名称(姓名);(3)正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案由;(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时间;(5)注明保存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6)有登记保存签发人的签名及日期;(7)有登记保存执行人的签名及日期;(8)有被登记保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9)有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机关的公章。 |
查先行登记保存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4 |
抽样取证。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取证的理由和依据;(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4)取证的时间、地点;(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6)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7)抽样物品清单(包括:①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②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③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
查抽样取证文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5 |
鉴定结论。包括:(1)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作出;(2)有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说明;(3)有鉴定机构印章。 |
查鉴定结论文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6 |
调查终结。包括:(1)有文号;(2)案由规范;(3)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4)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表述;(5)有办案人处理意见及作出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6)有办案人、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人的签字及日期。 |
查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审核 决定 阶段 |
1 |
告知程序。包括:(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内容全面,记载完整;(2)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3)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有文号、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及给予当事人的申辩时间。 |
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无告知通知书的为不合格卷。 (2)、(3)、(4)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审核 决定 阶段 |
2 |
听证程序。包括:(1)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2)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3)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4)听证笔录内容包括:听证起止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上述人员签名,办案人(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作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5)笔录中涂改处,应有听证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听证告知书,依法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为不合格卷。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卷。 (2)、(3)、(4)、(5)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3 |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包括(1)有法制审核时间、人员的相关记载;(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3)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4)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
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关于法制审核的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表或者法制审核意见书。 未经法制审核程序的,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为不合格卷。 (1)、(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3)(4)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4 |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包括:(1)时间、地点;(2)案由;(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性意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案件无此程序为不合格卷。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审核 决定 阶段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有文号;(2)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5)有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6)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7)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内容和时限;(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10)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11)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
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送达 执行 阶段 |
1 |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 无送达文书的扣5分,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有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存根。 |
查处罚票据。 无票据存根的扣5分。 | ||
3 |
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
查没收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清单。 无票据、清单的扣5分。 | ||
4 |
结案登记。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复议或者诉讼情况、执行情况等。 |
查结案登记表。 无登记表的扣5分,登记表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5 |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告。包括:(1)处罚机关名称、批准人;(2)内部审核机构名称、负责人;(3)办案机构名称、办案人;(4)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5)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所有机构,调查人、记录人,当事人姓名、职务;(6)立案日期、作出处罚决定日期;(7)处罚决定内容;(8)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方式、接受人;(9)履行方式和期限;(10)填报人姓名,日期。 |
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 属重大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填报此表的扣5分,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案卷 符合 档案 规范 |
1 |
一案一号。 |
查结案案卷。 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案卷卷皮。 |
查结案案卷。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
查结案案卷。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各扣1分。 | ||
4 |
卷内文件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制规范。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从1开始编制通号,无页号或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 | ||
6 |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
查结案案卷。 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的扣1分。 | ||
7 |
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其他文件材料大于或小于A4的,应折叠或粘贴成A4规格。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案卷。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于长久保存,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案卷。 卷内书写的文件,其字迹材料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9 |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查结案案卷。 保管期限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 ||
备 注 |
本标准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94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
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
基本 标准 |
1 |
主体合法。包括(1)行政强制机关主体合法,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是具有行政强制权限、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并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法定主体印章且印章清晰可见;(2)行政强制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查行政强制措施案卷。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
2 |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
查行政处罚案卷。 (1)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2)项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3)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审批 决定 阶段 |
1 |
程序要求。包括(1)实施前向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查强制审批表。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
2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动等。 |
查强制审批表。 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
3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强制审批表。 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2分。 | ||
4 |
案情简介。应写明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要写明检查的时间。 |
查强制审批表。 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2分。 | ||
5 |
有承办人的意见(含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签名及日期。 |
查强制审批表。 无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6 |
有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查强制审批表。 无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审批 决定 阶段 |
7 |
有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查强制审批表。 无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8 |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名称及日期。 |
查强制审批表。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9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包括:(1)有文号;(2)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依据;(5)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6)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印章;(9)采取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10)采取冻结的,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
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实施 阶段 |
1 |
现场笔录。包括:(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3)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4)有执法人员的身份记载;(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6)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期限;(7)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8)笔录有当事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当事人拒绝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9)笔录有执法人员签名;(10)笔录中涂改处,应有当事人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11)采取查封、扣押的,有查封、 扣押物品的权属信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和期限;(12)采取冻结的,有冻结的账号、金额,冻结的时间和期限。 |
查现场笔录。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2 |
限制人身自由的家属通知书。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2)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3)行政机关的印章、日期。 |
查限制人身自由的家属通知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处理 阶段 |
1 |
处理决定书。包括:(1)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2)处理的方式;(3)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依据;(4)行政机关的印章、日期。 |
查处理决定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2 |
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包括:(1)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主要证据;(2)解除的方式;(3)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4)行政机关的印章、日期。 |
查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送达阶段 |
1 |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 无送达文书的扣5分,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案卷 符合 档案 规范 |
1 |
一案一号。 |
查结案案卷。 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案卷卷皮。 |
查结案案卷。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
查结案案卷。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各扣1分。 | ||
4 |
卷内文件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制规范。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从1开始编制通号,无页号或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 | ||
6 |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
查结案案卷。 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的扣1分。 | ||
7 |
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其他文件材料大于或小于A4的,应折叠或粘贴成A4规格。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案卷。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案卷 符合 档案规范 |
8 |
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用长久保存,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案卷。 卷内书写的文件,其字迹材料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9 |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查结案案卷。 保管期限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 ||
备 注 |
本标准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94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
附件4
行政强制执行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
基本 标准 |
1 |
主体合法。包括(1)行政强制机关主体合法,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并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法定主体印章且印章清晰可见;(2)行政强制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查行政强制措施案卷。 (1)、(2)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
2 |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3)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
查行政处罚案卷。 (1)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2)项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3)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催告 阶段 |
1 |
催告书。包括:(1)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2)载明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3)当事人享有的权利;(4)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5)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采信记录;(6)当事人对陈述、申辩内容的签字确认;(7)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催告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2 |
限期拆除公告。包括:(1)限期拆除的对象;(2)履行义务的期限;(3)限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4)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限期拆除公告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决定 阶段 |
1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强制执行审批表。 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2分。 | |
2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动等。 |
查强制执行审批表。 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
3 |
案情简介。应写明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要写明检查的时间。 |
查强制执行审批表。 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2分。 | ||
决定 阶段 |
4 |
有承办人的意见(含拟采取的执行方式及法律依据)、签名及日期。 |
查强制执行审批表。 无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5 |
有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查强制执行审批表。 无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6 |
有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查强制执行审批表。 无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7 |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名称及日期。 |
查强制执行审批表。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8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包括:(1)有文号;(2)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依据;(5)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6)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机关印章;(9)代履行决定书中有费用预算和代履行人。 |
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执行 阶段 |
1 |
执行文书。包括:(1)有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2)有强制执行的时间;(3)有强制执行的地点;(4)有执法人员的身份记载;(5)有强制执行的对象;(6)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7)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期限;(8)强制执行的结果(包括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执行协议、执行完毕);(8)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应注明理由和依据;(9)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文书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查执行文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送达 阶段 |
1 |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 无送达文书的扣5分,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案卷 符合 档案 规范 |
1 |
一案一号。 |
查结案案卷。 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案卷卷皮。 |
查结案案卷。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
查结案案卷。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各扣1分。 | ||
4 |
卷内文件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制规范。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从1开始编制通号,无页号或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 | ||
6 |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
查结案案卷。 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的扣1分。 | ||
7 |
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其他文件材料大于或小于A4的,应折叠或粘贴成A4规格。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案卷。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用长久保存,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案卷。 卷内书写的文件,其字迹材料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9 |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查结案案卷。 保管期限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 ||
备 注 |
本标准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94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
附件5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序号 |
评 查 内 容 |
评分标准 | |
立案 |
1 |
案由书写规范。 |
查立案报告表。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立案报告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1分。 | ||
3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
4 |
案情简介。 |
查立案报告表。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1分。 | ||
5 |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未注明具体条、款、项的扣2分。 | ||
6 |
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
7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
8 |
立案时间。 |
查立案报告表。无立案时间的扣1分。 | ||
调查 取证 |
1 |
案件调查(检查)规范。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少于2名执法人员签名、没有填写执法证件编号的扣3分。 | |
2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1)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2)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3)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4)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5)有检查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7)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者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2、3、4、5、6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或者7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调查 取证 |
3 |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1)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有关事项;(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4)有物品改善的描述等;(5)有物品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6)需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7)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8)有被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9)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2、3、4、5、8、9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或者6、7项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4 |
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规范。(1)案由规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调查事实;(4)争议要点;(5)有相关证据表述;(6)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
查案情调查终结报告。1、2、3、4、5、6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审查 决定 |
1 |
告知规范。(1)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2)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3)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
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1、2、3、4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审查 决定 |
2 |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包括(1)有法制审核时间、人员的相关记载;(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3)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4)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
查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中关于法制审核的记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或者法制审核意见书。 未经法制审核程序的,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为不合格卷。 (1)、(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3)(4)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3 |
行政执法行为决定的审批。(1)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2)集体讨论决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 |
查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未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3分。 讨论内容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扣3分。 | ||
4 |
行政执法行为决定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3)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执法行为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救济途径的告知;(6)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7)作出决定的机关印章。 |
查《行政执法行为决定书》。1、2、3、4、5、6、7项中缺一项、或者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送达和执行 |
1 |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无送达文书、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行政执法行为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等。 |
查结案报告表。无结案报告表、结案报告表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卷宗 档案 |
1 |
一案一卷。 |
查结案卷宗。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查结案卷宗。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查结案卷宗。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4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材料有页号。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 ||
卷宗 档案 |
6 |
装订整齐。 |
查结案卷宗。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7 |
装订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卷宗。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卷宗。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
备 注 |
本标准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94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