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5-27 10:40:4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0〕3号
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职工身份证号更正通知书》不服,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工伤认定职工身份证号更正通知书》系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达市人社工决〔2019〕竹—0042号)笔误的更正,不单独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府依法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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