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0:01:0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驳字〔2021〕1号
申请人:鲜旭。
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鲜旭以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和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申请人鲜旭2020年11月28日《申请书》中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鲜旭《申请书》依法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依法赔偿1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渠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担当、作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申请的保护合法权益,并持续侵权造成极大损害,为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申请的法定职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批。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是由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且被申请人也根本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多人残疾,申请渠县人民政府保护其家庭合法权益,让困难残疾家庭享受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交通方便等精准扶贫一系列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被申请人于11月29日收到《申请书》后,未予处理。2021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2月3日向鲜旭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1年2月18日,本府收到鲜旭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补正申请中明确了要求渠县人民政府履行的具体法定职责为“要求渠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残疾病困家庭原三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其家三人不用交纳每年医保费,全由政府交纳等医疗救助、精准扶贫一列惠民助残帮困政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佐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
本府认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应当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之规定,医疗保险工作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不具有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的法定职责。据此,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处理申请人《申请书》行为违法的请求,本府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鲜旭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