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0:06:51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驳字〔2021〕2号
申请人:鲜旭。
被申请人:达州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
申请人鲜旭对申请人达州市邮政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服被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市邮政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并撤销;2.责令市邮政局受理申请人递交的《举报、控告、申请书》;3.决定市邮政局赔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持续侵权造成的损害4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渠县千佛乡邮政工作人员鲜继彪多次侵犯申请人通信自由权利,乱收取邮资,持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特大。2021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控告、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受理申请人《举报、控告、申请书》,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踢皮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鲜旭信中涉及2016年8月20日之前的信访事项,我局已于2018年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关于鲜旭反映渠县千佛乡邮政工作人员鲜继彪2020年不按规定及时送达法院专递邮件,对其造成损害并要求赔偿的请求,属于鲜旭与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鲜旭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或者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投诉,对企业答复不满意的再进行申诉。我局收到鲜旭申请后及时作出答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法处理的途径。因此,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8日,申请人鲜旭向市邮政局邮寄《举报、控告、申请书》,反映渠县千佛乡邮政工作人员鲜继彪侵犯鲜旭通信自由、乱收取邮资、私拆信件、故意伤害鲜旭身体,并于2020年故意拖延送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鲜旭邮寄的法院专递,对鲜旭造成损害,要求市邮政局依法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并履行法定职责。市邮政局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给鲜旭。鲜旭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市邮政局系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举报、控告、申请书》,《人民来信处理笺》,《不予受理告知书》等。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申请人鲜旭对市邮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应当由市邮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不属于本府职责范围。据此,申请人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其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鲜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