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0:08:4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1〕2号
申请人蒋天军:
你对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
经审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处罚决定,该决定同时告知你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你于当日在处罚决定上签名。因此,你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不予受理。
你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