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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达市府复不字〔2021〕2号)
更新时间:2022-05-06 10:08:4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12

 

申请人蒋天军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20216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

经审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于2021611日作出处罚决定,该决定同时告知你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你于当日在处罚决定上签名。因此,你20219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不予受理。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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