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0:17:58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达市府复决〔2021〕4号
申请人:朱文华。
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文华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和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朱文华在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长岭村二组建有一处房屋6间,于1990年将该房屋一分为三,申请人的三个儿子各得2间。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后,长子朱贵章、次子朱华章就其所得房屋先后与通川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已拆迁完毕,但三子朱金章所分得房屋一直未获得补偿安置,未签订补偿协议,现已被强制拆除。申请人合法持有土地批准手续,建成房屋,应依法获得全面的征收补偿安置。被申请人虽曾答复称申请人已委托长子朱贵章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卡》,但该委托未涉及由朱金章使用的2间房屋,被申请人未对这2间房屋作出补偿。朱金章于2020年4月14日,以自己名义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补偿未获准许。后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再次以自己名义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至今未作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没有收到《补偿安置申请书》,区政府办公室排专人查找亦未找到,并出具证明。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答复人收到《补偿安置申请书》。2.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3.申请人朱文华和其儿子朱金章的房屋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获得了全部补偿安置,不存在遗漏安置情况,申请人没有利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文华名下有一处房屋位于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长岭村二组,该房屋于2018年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8年9月5日,朱文华之子朱贵章代其与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2月4日,申请人朱文华通过EMS(1189042858274)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长岭社区二组房屋未予补偿部分给予补偿。中国邮政公司网站显示该邮件于2021年2月8日由收件人收发室代收。被申请人于收到该申请后,一直未予处理。2021年4月17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4月1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佐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号查询结果,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等。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交了其于2021年2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的邮寄凭证,以及邮政快递公司在网上公布的该邮件收寄及投递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之规定。被申请人虽主张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材料,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对被申请人关于未收到安置补偿申请材料的主张,本府依法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自被申请人2021年2月8日收到申请书满60日后开始计算,即从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府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据此,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所在集体组织的土地拆迁安置主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及对安置补偿申请进行处理属于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安置申请材料后,一直未进行处理,也未答复申请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对于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府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审查的是通川区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朱文华的补偿安置申请进行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该府是否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应由其依法作出决定。据此,关于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府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逾期不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予以处理。
三、驳回申请人朱文华的其他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