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1:27:3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驳字〔2022〕1号
申请人:达州市富东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富东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工业集中区七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仕强。
被申请人:达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通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局长。
申请人富东公司以被申请人市财政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知情权、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指引,于2021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EMS单号:1140637751629)。经邮政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签收该信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通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可知,本案涉案快递属于给据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4条的规定,邮政投递人员对涉案快递进行投递时,应有书面签收凭证。经我局多次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达州市达川区分公司(下称达川区邮政分公司)及其南外揽投部查证,该公司在不能提供涉案邮件签收证据的情况下,拒绝为我局出具相关证明。根据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于2021年12月13日18:41分签收,办公室代收,我局询问了相关工作人员,均未有涉案快递送达的事实。投递员李佳称2021年12月13日13时许进入我局投递快递,13时30分左右离开,我局查看了当天的监控视频,视频资料证实投递员李佳当天未在我局办公室出现。因此,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办公室代收”的签收信息与事实不符,我局未收涉案邮件,不存在超期未答复的情况,请驳回申请请行政复议请求。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得知了申请人信息公开请求,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应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达市府函〔2020〕163号认定达州市富东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无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事实根据(不限于相应文件信息,所需信息请加盖公章)”。2021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1140637751629)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给市财政局办公室。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于2021年12月13日18:41:13已签收,他人代收:办公室代收,投递员:李佳。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期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向达川区邮政分公司发函,希望该公司提供被申请人签收涉案邮件相关证据,或者出具被申请人未收到涉案邮件的证明。2022年2月28日,达川区邮政分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回函称,投递员将涉案邮件投递到被申请人办公室后做了电子签收,无需收件人签收回执,同时告知被申请人查看监控视频核实投递情况。被申请人办公室位于该局办公楼13楼,被申请人查看了其办公楼13楼的电梯口和办公室2021年12月13日的监控视频,未看到投递员李佳到被申请人办公室投递邮件。投递员李佳亦证实其负责投递被申请人的邮件,2021年12月13日未到被申请人处投递邮件,并认可其投递过失。
以上事实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结果,《达州市财政局关于提供相关证明的函》,《达川区邮政分公司关于达州市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据的回函》,监控视频和截图,投递员李佳的证言等证据佐证。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的规定,本案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1140637751629号邮政特快专递属于给据邮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虽然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邮政公司不能提供涉案邮件签收回执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签收邮件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及投递员刘佳的证词亦证实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实际上并未传达到被申请人。据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达州市富东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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