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1 16:34:31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达市府复终字〔2022〕5号
申请人:唐伯侯。
申请人:邹红。
被申请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唐伯侯、邹红对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12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市城限拆规划字〔2022〕1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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