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1 16:35:3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2〕3号
申请人:达州市绿珍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达州市绿珍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达市城管限拆公告字〔2022〕8号)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系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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