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14:26:59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驳字〔2022〕3号
申请人:梁倩雯。
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下称市公安局)。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永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林,局长。
申请人梁倩雯以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2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月13日收到,但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梁倩雯向我局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其实质是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基于内部监督关系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督促,并要求下级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该《履职查处申请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查处申请书》后,根据工作流程,转交大竹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并于5月12日作出书面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向四川省公安厅(下称省公安厅)提出了的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省公安厅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9日,申请人梁倩雯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请求:“1、依法查处大竹县公安局渎职、行政不作为,包庇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及入室盗窃犯,充当保护伞,有案不立,押案不查的渎职违法行为。2、请将查处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为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13日签收该邮件后,已转交大竹县公安局核查。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以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公安厅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我府于4于29日收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履职查处申请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达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非涉密载体管理登记簿》,电话记录,《四川省公安厅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川公复不受字〔2022〕1号)等。
本府认为:申请人认为大竹县公安局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包庇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及入室盗窃犯,充当保护伞,有案不立,押案不查的渎职违法行为,请求市公安局进行查处。其请求实质是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基于内部监督关系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督促履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梁倩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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