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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驳字〔2022〕4号
更新时间:2022-10-27 09:59:57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驳字〔2022〕4号

申请人:鲜旭。

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鲜旭以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拒绝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检查春耕生产情况的职责,责令渠县贵福镇人民政府、渠县水务局、渠县农业农村局从水库放水保障农田春耕生产,解除旱灾损害。3.决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侵权损害人民币3000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承包农田无水耕种,柏林水库、段家沟水库均不放水支农春耕灌溉,遂于2022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组织检查春耕生产情况,尽快放水满足农民春耕生产经营。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栽不上秧,损失巨大。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受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检查农业春耕生产属于渠县农业农村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不具有该项职能职责。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同时反映贵福镇人民政府、渠县水务局、渠县农业农村局不关注支持农业生产,春耕生产不放水保障农民春耕生产经营,请求被申请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该项请求属于信访事项请求,被申请人将信访信件转贵福镇人民政府、渠县水务局、渠县农业农村局协同处理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针对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其实质是申诉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虽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财产权利正在遭受侵害,贵福镇人民政府、千佛社区实地查看申请人水稻长势情况,发现其水稻分蘖正常,长势良好,已抽穗扬花,不存在严重缺水导致受灾减产等问题,申请人的申请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7日,申请人鲜旭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反应渠县贵福镇人民政府、渠县水务局、渠县农业农村局不关注支持农业生产,春耕生产期间不放水灌溉农田,申请人向渠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该局仍不履行职责,请求渠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农业春耕生产情况。5月9日,渠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书》后,作为信访事项交由渠县贵福镇人民政府、渠县水务局、渠县农业农村局回复处理,并要求相关单位做好解释化解工作。2022年7月9日,申请人以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信访处理签》,渠县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中心《关于鲜旭要求放水一事的说明》,《渠县柏林水库2022年水位、库容、出库水量及降水量统计表》,《2022年柏林水库水情雨情观测记录》,贵福镇人民政府《关于鲜旭反馈问题的情况说明》,贵福镇千佛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鲜旭承包水田长势的情况说明》等。

本府认为:本案系申请人鲜旭以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组织检查春耕生产情况”,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春耕生产检查职责的履职主体、履职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渠县人民政府履行“组织检查春耕生产情况”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责令渠县贵福镇人民政府、渠县水务局、渠县农业农村局从水库放水保障农田春耕生产,解除旱灾损害”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规定,不属于我府行政复议职责范围。本案中,渠县人民政府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作为信访事项交由相关单位办理,申请人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实质上是对渠县人民政府的信访处理行为不满意。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鲜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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