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7 10:01:27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2〕5号
申请人李大迪:
你对开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不服,向本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的规定,开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8日在其官网上公告了《关于开梁高速(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亦在申请人李大迪所在的开江县新宁镇桥亭村进行了公告,还多次向申请人宣讲了拆迁的相关政策。《方案》公告期满后,应当视为申请人已知道《方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未对此类案件期限作出特别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