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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达市府复决〔2022〕14号
更新时间:2022-10-27 10:03:41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达市府复决〔2022〕14号

申请人:达州技师学院。

被申请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

申请人达州技师学院对被申请人市住建局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建罚〔2022〕25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建罚〔2022〕25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达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并直属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由原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原达州水电学校、原达州经济贸易学校整合而成,办学地址定为原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在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的新校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原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等三所学校的校区腾退后进行了移交,为保证申请人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申请人在确保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于2021年春季开学入驻新校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施工工期延长,但申请人入驻新校区时,各建筑主体、装饰和安装工程施工已全部结束,仅剩少量室外附属工程和绿化工程未完工,已基本具备投用条件。申请人入驻新校区后对正在作业的室外附属工程进行了封闭打围,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同时,为确保新校区依法合规使用,申请人多次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资金保障,加快完成剩余工程和质量整改工作。2021年12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全部完成。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前入驻新校区是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指示精神,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愿。申请人在入驻后确保了师生安全,未发生安全事故及不良影响,现该项目已验收合格,恳请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建设工程超过责令改正期限6个多月才通过竣工验收,不能认定为及时改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且申请人作为教育机构,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障师生安全,申请人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不属于其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条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达州技师学院系原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原达州水电学校、原达州经济贸易学校整合而成,办学地址定为原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在西南职业教育园区中段建设的新校区,即本案所涉西南职业教育园区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由原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变更为达州技师学院。

2021年3月3日,申请人在案涉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后即投入使用。2021年4月8日,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涉嫌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案进行立案查处。4月9日,市住建局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6月21日,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6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拟对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违法行为;二、对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西南职教园区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项目建筑投入使用的行为,按该项目达州市财政局项目预算评审审定金额25361.17万元的3%处以罚款760.8351万元。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要求该公司加快完成消防和竣工验收工作。2021年11月29日,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12月3日送达申请人。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取得案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21年12月9日,市住建局就案涉行政处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了申请人违法的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但未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申请人在听证会上认可违法事实,同时提出了申辩理由。2022年4月28日,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申请人涉嫌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有从轻情形,决定按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审定金额25361.17万元的2%处以罚款507.2234万元。2022年6月15日,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将“西南职业教育园区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项目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督报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45项从轻情形,按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审定金额25361.17万元的2%处以罚款507.2234万元。2022年6月16日,市住建局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西南职业教育园区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项目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27500万元(大写:贰亿柒仟伍佰万元整);待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确定后,即按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为合同价款。2019年10月30日,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四川省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的批复》确定: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四川省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的预算送审金额为27337.76万元,审定金额为25361.17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登记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记录》《合同书》《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四川省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的批复》《达州技师学院关于对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的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送达凭证等。

本府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中,西南职业教育园区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申请人即将该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市住建局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2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和“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施行之日起,亦远超90日期限,属程序违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之规定,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还应当组织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市住建局在听证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认定当事人违法的相关证据,亦未组织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未能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建罚〔2022〕25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市住建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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