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6 09:34:10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驳字〔2023〕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下称: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复函》(下称:《复函》)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分别就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书》,并提供了违法线索,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2023年2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申请人认为,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代表其施工过程合法,且项目动工时间为2021年,取得环评手续时间为2022年,明显违法。因此,被申请人未按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1月1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刘某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书》,该申请书提出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没有规划、用地、施工和环评手续,要求我局进行查处并向其书面回复。我局对申请人反映情况中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部分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1月30日复函至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关于破坏耕地,规划、用地、施工没有手续等问题的查处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2.申请人反映案涉项目“未批先建”违法线索不属实。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的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本案涉及的两个项目均处于平整场地阶段,不属于开工建设,没有实施“未批先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据此,我局未对案涉项目按照“未批先建”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我局不存在不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复函》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情形。
经审理查明: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孙家坪村,项目建设单位为达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代建管理中心。2022年5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2〕10号)。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孙家坪村二组仓房沟,项目建设单位为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2〕37号)。
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刘某向被申请人市生态环境局邮寄了两份《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书》,反应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和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没有规划、用地、施工及环评手续,擅自破坏耕地,造成土壤污染,未取得环评审批就开始施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回复给申请人。2023年1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书。2023年1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到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现场进行检查,二建设项目处于场平阶段。2023年1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二建筑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手续,目前处于场平阶段;同时告知申请人市生态环境局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案涉项目环评批复,可网上查询。2023年2月1日,申请人收到该《复函》。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不服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复函》,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书》(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书》(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2〕10号)和《关于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2〕37号),现场检查图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达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达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代建管理中心《关于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等。
本府认为:本案中,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迁建项目和达州市公告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已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2022年11月4日取得环评批复,且二项目截止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仍处于场地平整阶段。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之规定,案涉二项目进行场地平整工作属于开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不属于“未批先建”行为。据此,对申请人刘某关于被申请人市生态环境局对案涉二项目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人刘某递交的两份《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书》后,结合其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进行了调查,并于2023年1月30日向刘某作出《复函》,告知申请人二项目的实施阶段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刘某举报称案涉建设项目存在破坏耕地,未办理规划、用地、施工手续即开工建设的问题,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查处职责范围。据此,对刘某关于市生态环境局未对案涉二项目涉嫌违反耕地保护、城市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行为进行查处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