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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府复不字〔2023〕2号
更新时间:2023-05-06 09:34:32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达市府复不字〔20232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下称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李某某以被申请人直属一大队作出的51170272523443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为由,于20233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以直属一大队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但本案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为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大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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