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6 09:34:5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
达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达市府复决〔2023〕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开梁高速(四川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是否已被出让或划拨,如是请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签收该申请,至今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但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答复,并于2022年10月31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3日签收。我局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桥亭村2组的房屋所属地块是否已被出让或划拨,如是请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核实,无达州市政府审批开梁高速(四川省段)项目出让或划拨文件,同时告知了申请人该地块所在的开江县人民政府地址及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地址。10月31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12月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仍未向申请人公开该项目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复议。
同时查明:2022年6月26日,自然资源部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810号),载明: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9.315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检测与监管系统。2022年8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向开江县人民政府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21号),载明:以上共计批准土地219.3153公顷,由开江县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开江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检测与监管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自然资源部关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2〕8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用地批复》(川府土〔2022〕821号)等证据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21号)关于“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土地由开江县人民政府提供,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由开江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内容,本案所涉项目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境)建设用地的划拨文件或有偿使用合同应由开江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并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不具有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据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期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经核实无达州市政府审批开梁高速(四川省段)项目的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程序合法且符合客观事实。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仍未向申请人公开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或划拨文件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未对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情况予以说明,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本府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